新進及在職教職員工安全衛生訓練課程說明
新進及在職教職員工安全衛生訓練課程說明
一、法規說明︰
1.「職業安全衛生法」第 32 條明定,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
教育及訓練且勞工有接受之義務。
2.依「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」第17條規定,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,應使其接
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。
3.附表十四: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依實際需要排定時數,不得少於三小時。
但從事使用生產性機械或設備、車輛系營建機械、起重機具吊掛搭乘設備、捲揚機等之操作及
營造作業、缺氧作業、電焊作業、氧乙炔熔接裝置作業等應各增列三小時;對製造、處置或使
用危害性化學品者應各增列三小時
4.依「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」第18、19條規定,在職教職員工應接受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
練每三年至少三小時。
5.未配合實施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工作者,依據「職業安全衛生法」第46條可處新臺幣三千元以
下罰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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類別 |
法規內容 |
限制規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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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進人員 |
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 |
數位學習至多認可2小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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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職人員 |
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8、19條 |
數位學習至多認可2小時 |
二、為防止職業災害,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,並強化與確保「一般性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」學
習成效,請配合下列訓練方式︰
1.數位學習課程(職業署職業安全衛生數位學習平台網址https://isafeel.osha.gov.tw/):
(1)註冊:請至"工作者安全衛生履歷智能雲(網址https://isafe.osha.gov.tw/NLogin/Index)"
註冊。從"學習資源"點選"職業安全衛生數位學習平台"。
(2)選擇課程:新進教職員工教請選擇「一般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(上)」、「一般職業安全衛
生教育訓練課程(下)」,在職教職員工請依工作性質選擇相關課程。
(3)完成訓練:請至學習履歷列印學習紀錄為pdf檔,將檔名編輯(單位_姓名_職編)寄送至總務處
環安環承辦人信箱(chen64@g.ukn.edu.tw)即可,時數將另紀錄統計,於每學年初公告於總務
處,提供查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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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習履歷 |
學習紀錄時數證明 |
2.實體課程︰
(1)新進人員到職前或在職員工參加勞動部認可訓練機構(例生產力中心、工安協會等)一般安全衛生教
育訓練2小時,並取得結業證書,請影印送總務處環安組備查並寫上(單位_姓名_職編);另由用人
單位依實際作業之現場環境實施工作場所設備設施介紹,其時數得抵充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體
時數1小時。
(2)在職教職員工參加總務處環安組辦理之訓練,取得3小時以上訓練即完成相關訓練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