★★★學校餐廳不得提供內用者一次用塑膠吸管
環保署公告: 107年7月起,包含公部門、公私立學校、百貨公司及購物中心、連鎖速食店等4大類共8000家業者不得提供內用者一次用塑膠吸管,違反規定者依廢棄物清理法51條第3項規定,處1200元至6000元罰鍰。本校餐廳為該限制使用對象,請本校師生遵守規定,不得於餐廳內使用一次用塑膠吸管,以免受罰。